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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知识
  • 《工业产品质量 责任条例》的内容详情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

  • 《产品鉴定意见书》应包含的格式与内容

    鉴定意见书内容A.1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前言、委托单位、鉴定对象、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等部分组成:a)封面:写明鉴定组织单位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时间: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组织单位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份及序号; b)前言、委托单位、鉴定对象、鉴定目的:组成鉴定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c)鉴定依据:鉴定项目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资料等; d)鉴定形式:写明鉴定的主要方式; e)案情摘要:写明鉴定项目涉及的案情发生情况; f)鉴定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 g)现场勘验:描述现场勘验的情况,勘验中鉴定对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罚 则

    第五章 罚 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损害赔偿

    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 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 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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