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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分享(一)十八年运行暴露的制度瓶颈 机构与鉴定人准入门槛模糊、登记许可程序不完善,行政管理"双轨制"、标准化体系缺失、行业自律薄弱、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决定》及配套法规已跟不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多部法律修订带来衔接断层 2015年《决定》的修改只动了收费管理制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多次修改,《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施行,有关鉴定的规定亟待衔接、补足和配套。问题早已超出定价与收费的范畴。 (三)地方保护与公共法律服务定位 配套或支架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司法鉴定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在保障公正裁判、维护社会稳定上作用不可替代,其定位与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只能靠立法来解决。 (四)立法抉择:修改还是新立? 是修改《决定》,还是另立专门法律?若立新法,是《司法鉴定法》还是《司法鉴定管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看法不一。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司法鉴定法》列为第二类项目,方向由此明确。 (一)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权需要制衡"由此成为共识。制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规制权力,权利才能扩张。司法鉴定正是保障诉权、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越界的关键制度设置。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最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现状:统一管理的边界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手段不刚性、效果不理想,制度供给迟滞于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路径:先易后难——先技术、行业,后行政,分步深化改革; (三)界定法律调整范围(核心创新:「领域+行为」模式) 现状局限:仅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纳入统一登记(司发通〔2015〕117号),而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领域远不止于此。 (一)与三大诉讼法的边界划分 《决定》内容单薄、偏原则,存在立法空白;三大诉讼法涉及鉴定的规定同样不多。《司法鉴定法》作为诉讼领域的"特别法",应把三大诉讼法没管到、管不了的部分补齐。交叉地带如"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属性、意见性质、诉讼定位、任职条件,可由《司法鉴定法》专门规范。 (二)厘清鉴定机构性质与定位 核心定性: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只对科学和事实负责;鉴定人回避制度正是中立性的体现——不受诉讼各方影响。确立第三方地位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改革方向。 ▍公益属性:从事"四大类"鉴定的机构不应是企业性质、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三)推动鉴定队伍专业化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让诉讼、监察、仲裁、公证等场景对鉴定的需求持续扩大,从业人才、监管人才、研究人才三类缺口明显。2023年4月,"司法鉴定学"(030110TK)正式纳入本科专业目录,鉴定已成为一门专门职业。立法需对职业准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作出全链条规范。 (四)健全鉴定标准化体制、机制 问题本质:标准化问题突出,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机制问题,只能靠立法规范。 (一)重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痛点:"准入不严、退出不畅",门槛低、出口窄,行业良莠不齐,还叠加认证认可条件不统一、国际标准适用不广等问题。 ▍准入条件:具体化资格条件,重点评估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学历、职称、经历、经验),要求具备职业素养、法律知识、专业能力、身体健康等要素,确立专家型队伍; (二)保障主体权利义务与执业安全 主体范围:依据司法部令〔2005〕第95、96号,司法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也包括鉴定人。 (三)规范多元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责任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产生于鉴定业务、鉴定管理、鉴定使用活动之中,三者相互关联。公办与民营机构管理要求不同,制度设计离不开机构性质定位。目前相关研究偏少,完善责任制度,才能倒逼鉴定质量提升。 (四)应对AI、ChatGPT等智能技术应用 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已逐步进入司法鉴定,随之而来三个问题: ▍合规性:智能技术精准度高,须防止过度依赖而忽视常规手段,坚持科学、可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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