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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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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 司法鉴定立法
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
重大问题研究
杜志淳            沈臻懿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刊于《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1期(总第132期)
内容由【鉴创鉴定】整理分享,仅供学习交流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是司法鉴定领域唯一一部专门法律性文件。十八年过去,老问题还没解决,新问题又冒了出来。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司法鉴定法》列入"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批的法律草案"第二类项目,立法正式提上日程。
本文以杜志淳、沈臻懿在《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1期的研究为线索,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梳理司法鉴定立法绕不开的那些问题。
一、为什么要立法:《决定》的旧题与新题

(一)十八年运行暴露的制度瓶颈

机构与鉴定人准入门槛模糊、登记许可程序不完善,行政管理"双轨制"、标准化体系缺失、行业自律薄弱、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决定》及配套法规已跟不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多部法律修订带来衔接断层

2015年《决定》的修改只动了收费管理制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多次修改,《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施行,有关鉴定的规定亟待衔接、补足和配套。问题早已超出定价与收费的范畴。

(三)地方保护与公共法律服务定位

配套或支架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司法鉴定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在保障公正裁判、维护社会稳定上作用不可替代,其定位与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只能靠立法来解决。

(四)立法抉择:修改还是新立?

是修改《决定》,还是另立专门法律?若立新法,是《司法鉴定法》还是《司法鉴定管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看法不一。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司法鉴定法》列为第二类项目,方向由此明确。

二、宏观层面:顶层设计三大问题

(一)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权需要制衡"由此成为共识。制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规制权力,权利才能扩张。司法鉴定正是保障诉权、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越界的关键制度设置。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最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现状:统一管理的边界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手段不刚性、效果不理想,制度供给迟滞于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路径:先易后难——先技术、行业,后行政,分步深化改革;
      ▍技术管理:统一标准与技术规范;
      ▍行业管理: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
      ▍行政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完全统一;
      ▍管办分离:投资由"向部门投入"转向"直接投入鉴定实验室",国务院国资委管投资与资产,司法行政机关管业务,逐步确立第三方地位。

(三)界定法律调整范围(核心创新:「领域+行为」模式)

现状局限:仅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纳入统一登记(司发通〔2015〕117号),而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领域远不止于此。
     立法方案:采用"领域+行为"模式——凡诉讼中涉及对专门性问题鉴别、判断的,都应纳入《司法鉴定法》调整;常用类别按执业领域统一管理,非常见但属诉讼所需的单项鉴定行为同样纳入;远期实现全门类鉴定的全国统一名册管理。

三、中观层面:制度衔接与行业治理四大问题

(一)与三大诉讼法的边界划分

《决定》内容单薄、偏原则,存在立法空白;三大诉讼法涉及鉴定的规定同样不多。《司法鉴定法》作为诉讼领域的"特别法",应把三大诉讼法没管到、管不了的部分补齐。交叉地带如"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属性、意见性质、诉讼定位、任职条件,可由《司法鉴定法》专门规范。

(二)厘清鉴定机构性质与定位

核心定性: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只对科学和事实负责;鉴定人回避制度正是中立性的体现——不受诉讼各方影响。确立第三方地位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改革方向。

      ▍公益属性:从事"四大类"鉴定的机构不应是企业性质、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公诉案件:鉴定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列支,防止利益寻租;
      ▍其他案件:可收费,但标准严格限定在公益性范围之内。

(三)推动鉴定队伍专业化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让诉讼、监察、仲裁、公证等场景对鉴定的需求持续扩大,从业人才、监管人才、研究人才三类缺口明显。2023年4月,"司法鉴定学"(030110TK)正式纳入本科专业目录,鉴定已成为一门专门职业。立法需对职业准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作出全链条规范。

(四)健全鉴定标准化体制、机制

问题本质:标准化问题突出,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机制问题,只能靠立法规范。
     现状缺陷:现行认证认可条件仅覆盖检测实验室项目(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环境损害);"四大类"以外的鉴定项目多靠鉴定人经验判断,更需要认证认可把关。
     立法对策: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鉴定事项列入强制性认可范围,借鉴 ISO/IEC 17020 检查机构认可的成熟经验,立法作出强制规定。

四、微观层面:实操细则四大问题

(一)重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痛点:"准入不严、退出不畅",门槛低、出口窄,行业良莠不齐,还叠加认证认可条件不统一、国际标准适用不广等问题。

      ▍准入条件:具体化资格条件,重点评估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学历、职称、经历、经验),要求具备职业素养、法律知识、专业能力、身体健康等要素,确立专家型队伍;
      ▍准入程序:考核制或考试制,涵盖理论考核、实践操作、专家评估、现场评审、实验室比对;
      ▍行业布局:统筹国家政策、区域分布、合理布局、行业协调与国际标准,分专业建立评估标准;
      ▍退出机制:加强行业监督,增强退出机制、拓宽出口,让行业健康运转。

(二)保障主体权利义务与执业安全

    主体范围:依据司法部令〔2005〕第95、96号,司法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也包括鉴定人
    执业原则:出具鉴定意见只服从科学,不受行政等级、资质等级影响;遵守法律法规、执业操守与纪律,尽义务,也享权利。
    权利义务设定:立法应确定相应的价值目标,科学规范权利义务;借鉴域外经验,健全职业教育与执业培训
    执业安全:保障鉴定人人身安全,并延伸至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贯穿诉讼全程;明确执业保障职责,设立执业责任保险。目前诉讼法已有证人保护规定,但鉴定人的权利与人身安全仍缺乏法律保障

(三)规范多元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责任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产生于鉴定业务、鉴定管理、鉴定使用活动之中,三者相互关联。公办与民营机构管理要求不同,制度设计离不开机构性质定位。目前相关研究偏少,完善责任制度,才能倒逼鉴定质量提升

(四)应对AI、ChatGPT等智能技术应用

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已逐步进入司法鉴定,随之而来三个问题:

      ▍合规性:智能技术精准度高,须防止过度依赖而忽视常规手段,坚持科学、可靠、安全;
      ▍法律责任:须严格管理——合规审查、定期检测,并明确引用智能技术所涉责任的归属;
      ▍伦理标准:不得侵犯权益与隐私、不得歧视任何人群,遵守透明度,建立隐私保护体系;
      ▍责任归属: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即便是AI出具的鉴定意见,仍由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负责,《司法鉴定法》应作出前瞻、科学、合法的规范。

五、立法方向与共识路径
    ▍凝聚共识:加强专门研究,逐步缩小分歧、求同存异;
    ▍推进节奏:先明确目标、分步改革、逐步到位;
    ▍立法权衡:既要应然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也要实然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基本方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六、专题研讨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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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自:杜志淳、沈臻懿《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1期,以及公众号“鉴证说”发布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优化,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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