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型企业中,设备或材料的质量问题有时不仅影响产品本身,还可能引发一连串的间接损失。比如本案的催化剂质量不达标,导致生产能耗大幅上升——这种“隐形损失”到底该怎么计算?
在今天分享的这起因催化剂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中,争议焦点非常明确:
本案例中,某地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涉贵金属催化剂质量问题导致的天然气损失金额,依法委托江苏鉴创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价格司法鉴定。
一、天然气损失鉴定背景
委托背景:应某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对案涉贵金属催化剂间接导致的天然气损失进行价格鉴定。
委托方:某地人民法院
价格鉴定目的: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客观、公正的价格参考
鉴定对象及范围:案涉贵金属催化剂间接导致的高于《产品销售合同》内约定的2200方/天的天然气损失
鉴定机构:江苏鉴创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价格鉴定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
江苏鉴创鉴定机构
江苏鉴创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鉴创鉴定机构)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及价格鉴证评估服务机构,旨在为相关委托方提供专业、科学、客观的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评估服务。我们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对产品事故、产品质量纠纷出具相应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价格评估报告。
鉴创鉴定 & 价格评估:400-807-8328

二、价格鉴定如何保证合法合规?
01 参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行为规范》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指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02 参考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司法鉴定委托书》
《补充资料》
《案件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03 机构自行收集的资料

三、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01 鉴定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江苏鉴创质量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迅速成立价格评估小组,指派2名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制定作业方案并分析案情要点与鉴定范围。
评估专家于约定日期到达某地工业园区的申请方公司现场,会同相关当事方进行现场访谈,明确鉴定评估范围。
关键难点:评估小组发现,申请方提供的燃气公司用气明细、生产日报表、自行统计用量等多份数据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同时,生产日报表记录的天然气总耗气量,包含了使用案涉催化剂的加热炉(A炉)和另一台共用管道的加热炉(B炉)的共同用气量,而B炉的单独用气量数据缺失。
专业处理:经内部合议,评估小组确定采纳生产日报表数据作为天然气用量依据,并明确向委托方及当事方说明:本次鉴定以总耗气量减去合同约定的2200方/天来计算“多耗气量”,其中包含了B炉的用气。B炉多消耗的部分,需由双方自行举证。评估小组同时将项目整体列为争议项,确保鉴定过程的严谨透明。
同时开展市场调查与证据收集,获取天然气市场价格及价格指数等关键数据,进行比选与核实。
结合资料核查、数据测算与内部复核等程序,确保结果准确合理。
02 价格鉴定方法
为了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我们对比了4种常用方法,最终选择“成本法”:
选择采用成本法:本案评估对象是因催化剂质量问题导致的“天然气损失”,其成本资料(天然气用量、单价)相对容易收集,且损耗(多消耗的气量)可以量化,完全符合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为什么不选择市场法:评估对象是“损失”,而非一项具体的资产,在市场上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损失”交易案例可供比较,故不采用。
为什么不用收益法: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不具备可预测的、能带来未来收益的属性,故不采用。
为什么不用专家咨询法:本案涉及的评估事项不属于“特殊、专业性强且难以采用其他方法”的情形,故不采用。

03 关键测算要点
确定超标天然气气量:以生产日报表记录的日耗气量为基准,减去合同约定的标准耗气量(2200方/天),得出每日的超标气量(仅计算大于0的部分)。
确定天然气单价:采用当地燃气公司提供的用气明细中的月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价格指数修正:考虑到天然气价格存在波动,引入价格指数,将历史月份的天然气价格修正到鉴定基准日的水平,确保评估结论的时效性和公允性。计算公式为:天然气损失评估值 = 超标天然气气量 × 历史单价 × (评估基准日价格指数 / 历史价格指数)

四、价格鉴定结论
天然气损失鉴定
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
案涉贵金属催化剂间接导致的高于《产品销售合同》内约定的2200方/天的天然气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3,284.00元(大写:肆拾捌万叁仟贰佰捌拾肆元整)。
法院采信了鉴定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了合理判决。
限制与前提条件
价格鉴定意见基于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
价格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如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资产按现有规模用途继续使用等),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鉴定结论方予成立。
价格鉴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本结论系以评估范围内资产在现有规模与用途不变条件下,于基准日反映的价格。
报告有效期:本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自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壹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鉴定。
本结论基于既定假设、前提、依据与程序得出,若上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则本结论相应失效。
本报告仅供委托人及约定的报告使用人用于本案之目的。
本案例不可作为数据和价格的参考使用,故隐去部分资料,每个案件有其独特性,应以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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